山东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附件:各县(市 、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青岛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4月02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 省级统筹,与社保缴费基数一致。
保险缴费比例
- ↑ 《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及办事指南》:⑴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⑵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简表》
-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