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
-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
- 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73元/月。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 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96元(月人均为3825元)。
沈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2元调整为21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5元调整为19元。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
-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8073元。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6.8%调整为6%,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484.38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1]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大额医疗 | 生育保险 | |
---|---|---|---|---|---|---|
统筹 | 16% | 0.5% |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 8.6% | 66元/人·年 | 与医疗保险合并 |
个人 | 8% | 0.5% | 不缴纳 | 2% | 66元/人·年 | 不缴纳 |
大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7日
最低工资标准
- 各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10元调整为 2100元。
-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2元调整为21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我市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调整为8190元。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914元,上限为24570元,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8190元。
保险缴费比例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清单》
锦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20元调整为1700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3元调整为17元。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9元调整为17元。
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医保〔2024〕35号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71136元。
二、为同时满足参保单位申报和系统运算要求,确定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60%确定,即213408元、42681.6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5928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5]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大额医疗 | 生育保险 | |
---|---|---|---|---|---|---|
统筹 | 16% | 0.5% |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 7.5% | / | 与医疗保险合并 |
个人 | 8% | 0.5% | 不缴纳 | 2% | 110元/年(医保卡支付) | 不缴纳 |
朝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22日
最低工资标准
《[朝人社发〔2024〕11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4年5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朝医保发〔2024〕27号 关于公布2025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25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514元/月。
(一)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16542元/月,最低为3308.4元/月。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5514元/月作为缴费基数,按4.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044元/年。
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险缴费比例
铁岭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6日
最低工资标准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确定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铁医保【2024】54号
- 2023年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8791元(月平均工资5733元)。
- 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23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灵活就业等人员缴费基数,并确定2025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保险缴费比例
鞍山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6日
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
-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
- 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
- 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保险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13]
抚顺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0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执行时间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4]
根据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自 2024年7月1日 起调整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5202元 /月 。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5202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5606元/月)。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5202元/月)缴费。
保险缴费比例
辽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1日
最低工资标准[17]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710元调整为1900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7.2元调整为19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5.9元调整为17元。
-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8]
我市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具体为:
- 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865元(月平均工资5905元)。
- 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险缴费比例
丹东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1日
最低工资标准[21]
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2]
- 据省统计口径,202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48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5480元/月执行。
保险缴费比例
盘锦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26]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2元调整为19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8,553元/月[27]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28] | 大额医疗 | 生育保险 | |
---|---|---|---|---|---|---|
统筹 | 16% | 0.5% |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 7% | 50元/人·年 | 0.5% |
个人 | 8% | 0.5% | 不缴纳 | 2% | 50元/人·年 | 不缴纳 |
葫芦岛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29]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00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 2025年度职工医保年缴费基数为71520元,月缴费基数为5960元,月缴费基数上线为17880元,月缴费基数下线为3576元。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金额
-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5.3%,年缴费3790.56元,月缴费315.88元。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2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大额医疗 | 生育保险 | |
---|---|---|---|---|---|---|
统筹 | 16% | 0.5% |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 7.5% | 66元/人·年 | 与医疗保险合并 |
个人 | 8% | 0.5% | 不缴纳 | 2% | 66元/人·年 | 不缴纳 |
营口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31]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2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2]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和2023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情况,现就公布我市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436元(月平均工资为5786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3472元)。
- 以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社保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 执行日期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33] | 大额医疗 | 生育保险 | |
---|---|---|---|---|---|---|
统筹 | 16% | 0.5% |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 7.5% | 不缴纳 | 与医疗保险合并 |
个人 | 8% | 0.5% | 不缴纳 | 2% | 106元/人·年 | 不缴纳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
- ↑ 《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大政发〔2022〕35号:“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 待遇保障知识问答之二:参保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热点问题解答
- ↑ 《关于进一步明确朝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65号
- ↑ 铁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两种情况:一是统账结合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7%的比例缴费,个人按上月工资收入2%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没有个人账户卡里没有钱,缴费人员人员大致有三类:一是城镇困难企业职工;二是城镇企业失业人员;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 ↑ 《关于印发铁岭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医保〔2024〕56号
- ↑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 ↑ 《2025年鞍山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通告》
- ↑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 ↑ 抚顺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2024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抚顺2024)[Z].
-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关于印发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大额补助费按每人每年120元缴纳。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交纳;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其它单位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困难企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补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 ↑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关于公布辽阳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4〕32号
- ↑ 《关于辽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其中原缴纳公务员补助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由公务员补助列支。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未缴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 ↑ 《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市医保发〔2023〕8号、《关于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履职依据-丹东市医疗保障局》丹医保发〔2024〕55号
- ↑ 关于印发《丹东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5.5%调整为6%;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2%。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关于印发丹东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丹医保发[202255号]:第五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自然年度投保,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原则上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50%;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负担比例。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全额缴纳。第六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年度征收保费,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新参保人员应从参保当月起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 ↑ 关于印发《丹东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5.5%调整为6%;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2%。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4〕22号
- ↑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盘房公积金字〔2024〕26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为8,553元/月
-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6%调整为7%。
- ↑ 葫人社发〔2024〕2号
- ↑ 葫医保发〔2024〕31号
- ↑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号]: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所需保费由原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