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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比例(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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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留言 | 贡献2025年1月7日 (二) 11:44的版本 (增加沈阳市数据)

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辽人社发〔2024〕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辽人社〔2024〕12号 《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

  二、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73元/月。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参保人员)各档次缴费基数和金额见附表。

  四、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96元(月人均为3825元)。

沈阳市

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2元调整为21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5元调整为19元。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8073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6.8%调整为6%,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484.38元。

保险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8.6%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不缴纳